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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如果是你, 願意交換嗎[請大家看看給我點意見] [打印本頁]

作者: jack522366    時間: 2012-12-5 10:43 AM     標題: 如果是你, 願意交換嗎[請大家看看給我點意見]

前二天有個朋友跟我說 他到台中一間公司去面試

公司跟他說 是無底薪的業務工作 內容是 金融貸款

重點是 公司會協助他去貸款

等於 半年後可以貸款拿到 將近60 .70 萬 [扣掉被公司抽走的]

要是你 會怎麼決定

作者: ujju    時間: 2012-12-5 09:17 PM

不知所云..內容太過簡單扼要..
作者: houmanex    時間: 2012-12-6 04:13 PM

一頭霧水...需要更細的說明...

還是說內容包含術語,只有該行業知道?
作者: 粉筆小德    時間: 2012-12-6 09: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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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obert009    時間: 2012-12-13 10:46 AM


???是人頭還是幫人辦理代款抽佣金???
反正不管怎樣~感覺都不是很有保障~三思呀~

作者: adidsa    時間: 2012-12-13 01:17 PM

簡單講是討債集團
以前有網路朋友做過
很好賺
但是後果自負~~
叫你朋友要有被抓的心理準備吧~~

作者: COM7758    時間: 2012-12-16 03: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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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n12760    時間: 2012-12-31 11:17 AM

根本就是人頭帳.這不用考.慮直接回絕.不然叫妳朋友等著牢0
作者: 記得我的好    時間: 2013-1-1 06: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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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tsan    時間: 2013-1-2 08: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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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an3336    時間: 2013-1-4 09: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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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sutar    時間: 2013-2-26 01:46 PM

我覺得很棒啊
去試試看
然後跟大家分享

(一看就知道不是正派公司 哈)
作者: 3a3b3z    時間: 2013-3-2 01: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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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A140365    時間: 2013-3-8 01: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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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ddieysy    時間: 2013-3-9 06:58 PM

這個有很大風險吧
而且講的不太清楚
作者: apunapun    時間: 2013-8-17 11:33 AM

感覺就是違法的公司
你朋友還想試喔!
作者: rzzvnX    時間: 2013-8-17 08:46 PM

回帖是必須的,這個可以有!











中國醫療器械網medicalso.com.cn
作者: kuay    時間: 2013-8-17 10:13 PM

這個是遇到最新的詐騙手法嗎看不太懂內容
作者: fortisio20    時間: 2013-8-31 12:4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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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as01    時間: 2013-8-31 04: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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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oo000540    時間: 2013-8-31 11:00 PM

知道公司名稱嗎?可以打165防詐騙專線問問看這家公司是否在防詐騙排行榜內?!
小心為上,現今社會詐騙集團的特別多唷~
提供參考...
作者: ilgre    時間: 2013-9-5 11:02 PM

機取巧的工作還是別碰的好…規規距距工作才是上策~~
作者: leekming    時間: 2013-9-6 11:1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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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veskeak    時間: 2013-9-6 11: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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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lgre    時間: 2013-9-8 11:54 PM

投機取巧的工作還是別碰的好…規規距距工作才是上策~~
作者: C036    時間: 2013-9-9 01: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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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n27    時間: 2013-9-9 10: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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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njoykiosk    時間: 2013-9-10 04:49 PM

高利(即重利)貸或地下錢莊,除債權債務關係之外,往往因"重利"而衍生出其他相關問題(如業者常以汽車原車使用的方式借款,其所訂立的利息,均為每10天一期;或常以合法當鋪掩護從事非法放款的地下錢莊等,致使債務人無法如期償還所欠下的債款,而遭業者強押暴力討債),實際上的社會問題也應該不容忽視。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犯罪組織存在,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即有受侵害之危險,自有排除及預防之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乃以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達成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個人法益之目的。
該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3項所稱之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

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其從事之組織犯罪,與通常之犯罪行為迥異,對社會秩序、人民權益侵害之危險性,尤非其他犯罪行為可比,自有排除及預防之必要,此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所由設。

(二)刑事責任
*重利罪
刑法第3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82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3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作者: joeboxxs    時間: 2013-9-10 10: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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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lgre    時間: 2013-9-11 10:03 PM

投機取巧的工作還是別碰的好…規規距距工作才是上策
作者: ilgre    時間: 2013-9-12 10:41 PM

當你的朋友為了錢而可以不擇手段的傷害別人時
你還願意跟他成為朋友嗎?

當做下了某些事情後 可能是無法後悔的
作者: aspenapl    時間: 2013-10-14 11:48 AM

那有自已不賺錢還把錢給人賺的................用看也知有問題
作者: kobe199161    時間: 2018-3-8 04:33 PM

有這麼好賺的賺錢方式,應該都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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